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鷹奇國際數位影音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振木
- 被上訴人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頌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智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