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7號
- 原告
- 接觸燈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 林麗芬律師
- 被告
- 宗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丁○○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名稱:觸控式嵌燈彈片結構改良,被舉發案號數:000000000N○一號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卷附被告宗祺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祺公司)之基本資料所示,被告宗祺公司業經主管機關以94年1 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43156082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復據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故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全體董事即丁○○、丙○○、戊○○三人為法定清算人,本件原告起訴狀僅列被告宗祺董事長丁○○為法定代理人,容有誤會,爰由本院依職權逕予改列,合先敘明。
二、次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以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惟被告丁○○、乙○○以系爭專利與該專利經核准審定時適用之專利法(即民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規定有違,而提出舉發,其舉發案現仍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業經被告陳明,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1月30日(95)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52101450號函、專利舉發申請書及舉發答辯理由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系爭專利權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專利法第90條第1項、第108條裁定如主文。
法?官 徐玉玲法?官 吳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