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原告
- 皓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勤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原名黃阿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