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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原告
宗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翼
被告
勤鑫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一七號
法定代理人
黃家富原名黃阿富

      黃仙瓶

            三號

      黃昭慶

      黃文勤

            弄二四

      黃玉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柒萬壹仟零捌拾貳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佰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5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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