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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陳映如邱育佩吳佳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亞洲玻璃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彗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合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神明會大墓公管理委員會(即神明會大墓公)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至遲已於95年4 月8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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