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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永世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宏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霸尖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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