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3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翊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邱秀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0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6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32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翊群電子股│臺灣中小企│94年1月31日 │60,000元 │541509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甲○○○ │分行 │ │ │ │ │
├───┼─────┼─────┼──────┼─────┼─────┼──┤
│002 │翊群電子股│臺灣中小企│94年1月31日 │60,000元 │541514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甲○○○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