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8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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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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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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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F000022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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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F000023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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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F000024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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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F000025 │1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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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E000005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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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E000006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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