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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字第18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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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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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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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D000009                  │1    │1000│      │
├─┼───────────────┼──────────────┼───┼────┼───┤
│2│興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麟  │88ND00001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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