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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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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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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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大庭園燈飾有限公│五股鄉農會 │93年8月12日 │9,870元 │0000000 │ │
│ │司鄭成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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