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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請人
昱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1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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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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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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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秉鈞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龍潭分│93年9月20日           │82,05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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