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請人
柏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32號│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1  │詹金鳳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8月30日           │9,27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永和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