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73號
- 聲請人
- 濂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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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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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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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易電熱有│彰化商業銀│94年5月10日 │99,887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吳一│行股份有限│ │ │ │ │
│ │夫 │公司南新莊│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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