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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85號

聲請人
聯曜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8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聯曜廣告股│華南商業銀│94年7月15日 │5,872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甲○○○  │公司三重分│            │          │          │    │
│      │          │行        │            │          │          │    │
├───┼─────┼─────┼──────┼─────┼─────┼──┤
│002   │聯曜廣告股│華南商業銀│94年7月15日 │7,388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甲○○○  │公司三重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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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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