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93號
- 聲請人
- 宏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5年1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8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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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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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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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九連環企業│中國信託商│94年2月13日 │111,450元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業銀行股份│ │ │ │ │
│ │司沈國芬 │有限公司雙│ │ │ │ │
│ │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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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科毅機電工│台北國際商│94年2月10日 │13,283元 │0000000 │ │
│ │程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陳福生 │有限公司迴│ │ │ │ │
│ │ │龍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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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文水 │樹林市農會│94年2月4日 │25,0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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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