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60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催字第608 號聲 請 人 奇倫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彭聰敏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60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1 │唐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94年3月31日 │100,349元 │0000000 │ │ │ │司翁博森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二重分行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