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小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崑洋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中關於「昆洋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崑洋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裁定第二頁第五行關於「..,依民法第198條」應更正為「 ...,依民法第195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 世 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