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鋒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洪韶瑩律師 邱琇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290 號1 樓,有原告所提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