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被告
- 鋒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春和
- 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洪韶瑩律師
邱琇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290 號1 樓,有原告所提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