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慶潤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臺台北縣永和市○○路2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甲○○(原名陳信禎)間,因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23號給付薪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