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朝和律師
- 被告
- 更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