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 原告
- 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志
- 被告
- 林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原告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