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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告
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被告
林青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9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原告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凱文維妮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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