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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16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16號

聲請人
乙○○(即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展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廿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祥齊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 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同意就任,並於就任滿6 個月前向 鈞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至95年1 月20日,嗣因國稅機關尚未核定稅額,致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先後再向 鈞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至95年7 月20日、96年1 月20日,惟國稅機關迄今仍未核定,故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爰聲請延展6 個月至96年7 月20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1 月20日同意就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此有同意就任書、聲請狀及本院函各1 份附於本院94年度司字第116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內可稽,依上開說明,清算期限應自94年1 月21日起算,聲請人於就任滿6 個月前,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至95年1 月20日,嗣再聲請延展清算期間至95年7 月20日、96年1 月20日,均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惟因稅額未經核定無法於6 個月內清算完結,則聲請人聲請延長清算期限,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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