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就基礎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3 月15日延展至民國94年9 月14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基礎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業經向鈞院呈報備查在案。現清算人尚在執行基礎興業有限公司賸餘財產拍賣及分配債權等事宜,未能於6 個月內清算終結,為此聲請准予展期6 個月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