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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5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158號

聲請人
宏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峻德
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相對人
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筱筑
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呂錦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王淑芬會計師為活躍動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係於民國88年11月2 日核准發行股份總數20,502,400股。聲請人則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今發現相對人業務及財務狀況有下述異常現象:⑴公司董事有名缺額,監察人有2 名缺額,且在任董事竟有陳仁彬、周長城、張水江等3 名董事持有股份數為0 ,全體董事僅餘5 人,董事中僅有人持,股雖董事持股尚未違法,然公司之經營層幾乎僅為王筱筑一人把持,公司是否正常營運即有疑義。⑵聲請人發現92年度公司資產負債表頗多異常:①依92年9 月份資產負債表,公司銀行存款為123,142,743 元,然依92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僅餘35,718,345元,3 個月間短少87,424,398 元,至93年10月份,現金及銀行存款僅剩16,113,287元,在1 年間公司現金大量流失近1 億。②92年9 月份資產負債表,公司應收帳款為18,156,376元,然92年12月份資產負債表,公司應收帳款為91,077,722元,即3 個月間應收帳款增加72,921,346元,經查公司於92年9 月至12月間並無增加或擴展業務,竟大量流失現金(占資產百分比自20.71%降至11.6 3%), 應收帳款卻大幅增加(占資產百分比自3.05% 增至29.64%),與公司正常狀況有異。③依年10月份產責表,公司應收工程款高達49,200,000元(占資產比例13.31%)、系統成本- 未宗工高達77,138,649 元(占資產比例20.86% ), 實則公司並無拓展業務,亦無工程進行,何來巨額工程款即有可疑,且公司編列遞延費用高達47,274,421元,亦有違公司正常經營情形,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清形,以維股東權益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聲請人持股證明書及股票影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經本院並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其會員王淑芬會計師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94年5 月18日會總發字第09400858之1 號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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