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3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7 月8 日起延展至民國95年1 月7 日止。
程序費用由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故未能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