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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237號

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37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7 月8 日起延展至民國95年1 月7 日止。

程序費用由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勝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故未能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再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古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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