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廷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達瑩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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