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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行一陳翠琪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廷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達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行一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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