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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一)字第83號

請求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一)字第83號

原告
乙○○○
原告
原告
兼訴訟代理 甲○○
被告
丁○○
被告
威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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