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㈠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㈠字第87號原 告 首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振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94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