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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一)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一)字第90號

原告
全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告
盛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複代理人
沙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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