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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元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因94年建字第2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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