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9號
- 原告
-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務耕
- 被告
-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順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之工程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係屬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復於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有前開合約書一件足憑,則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