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9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靖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務耕 被 告 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之工程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係屬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復於工程合約書第二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有前開合約書一件足憑,則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