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7號
- 原告
- 李世賢即禾億企業社
- 被告
- 佳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三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承攬書第13條第2 項約定「甲乙雙方同意若有爭議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