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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連士綱

  • 當事人
    承璟工程有限公司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58號原   告 承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合約書第29條約定「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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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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