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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萬任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莉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告
樂士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準備書狀敘明係依原證一之工程合約書而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而依該合約書之第21有關合意管轄法院約定:「若因本合約書發生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茲原告具狀請求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爰依其聲請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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