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7號
- 原告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振木
- 原告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旭飛
- 原告
-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頌舜
- 被告
-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顯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樓
- 被告
-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繼張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丁○○
- 被告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基隆市七堵區、台北縣中和市及板橋市、桃園縣、台北市北投區,共同侵權行為地則在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頂湖15之14號(即被告公司所屬林口一廠)等情,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二紙及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