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昇倚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