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昇倚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