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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鍾啟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36號聲 請 人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昇倚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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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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