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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36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法字第36號

聲請人
岳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昇倚國際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非訟事件之聲請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 章第3 節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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