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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3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37號

聲請人
泰揚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焱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泰揚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泰揚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告破產,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泰揚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揚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致虧損連連,無法營業,聲請人向私人借貸用於週轉之款項,本利均無法償還,加上不諳稅法,尚滯欠所得稅亦無力繳納,目前所負債務,共有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等共計新臺幣(下同)60,954,721元,然聲請人資產僅有現金1,200,000 元,聲請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目前之資產及債務如下:

㈠資產部分:

⒈現金1,200,000元:業據聲請人繳納入庫。

㈡債務部分:

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14,667,371元及自其中本稅12,292,717元自94年7 月27日起至實際分配之日止之滯納金及利息,有該分局94年8 月2 日北區國稅北縣四字第0941032056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2頁)。

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91、92、93年度燃料使用費15,767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12件合計47,900元、違反公路法第75條事件處6,000元罰鍰。

⒊華南銀行債權:本金34,964,292元及利息7,490,262 元暨違約金1,300,502元,共計43,755,056元。

⒋黃素玉:借款債權300,000元。

⒌黃俊衡:借款債權500,000元。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資產顯然不能清償債務,具有破產之原因,足堪認定。

五、從而,聲請人聲請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破產法第64條之規定,明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

六、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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