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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5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破字第54號

聲請人
綸業絲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 忠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綸業絲織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營布匹織造業,因受經濟不景氣之影響,及大陸地區走私貨物之沖襲,以致虧損累累,聲請人向私人借貸用於週轉之款項,本利均無法償還,加以不諳稅法,尚滯欠營利事業所得稅亦均無力繳納;聲請人深恐負債越陷越深,惟恐大部分債權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爰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依法聲請准予宣告聲請人破產等情。

二、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下,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相違,自不應准許。

三、復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現有全部資產總額(含庫存貨物及現金)為新臺幣(下同)164 萬元;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已高達6,513,572 元;上開聲請人所欠繳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清償。從而,聲請人現有之全部資產,扣除具有優先權之稅款後,已無餘額供其他債權人為公平之受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憑以聲請為破產之宣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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