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57號聲 請 人 甲○○即權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同年月21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