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57號
- 聲請人
- 甲○○即權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經10日即同年月21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