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9號
- 聲請人
- 綸業絲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石春
- 代理人
- 黃 忠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綸業絲織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準此,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下,如仍執意進行破產程序,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相違,自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經營布匹織造業,因受經濟不景氣之影響,及大陸地區走私貨物之衝擊,以致虧損累累,聲請人向私人借貸週轉之款項,均無力償還,加以聲請人不諳稅法,滯欠稅捐機關高額之營業稅(聲請狀誤載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亦無力繳納;聲請人因恐負債越陷越深,為期多數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聲請人破產等情。
三、經查,依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現有全部資產總額(含庫存貨物及現金)為新臺幣(下同)164萬元;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通知書影本所示,聲請人現欠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之營業稅稅款,已高達2,271,092元;上開聲請人所欠繳之營業稅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 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7條規定,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清償。從而,聲請人現有之全部資產,扣除上開具有優先權之營業稅稅款後,已無餘額供其他債權人為公平之受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難認有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聲請人憑以聲請為破產之宣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