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
- 聲請人
- 竑佑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明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明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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