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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

聲請人
竑佑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明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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