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票字第14681號聲 請 人 竑佑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昆明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張成龍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