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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潘長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炎
被上訴人
鴻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陳明炎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炎,因非律師,且與上訴人並無親戚關係,亦非法律系所畢業,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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