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己○○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炎 被上訴人 鴻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陳明炎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炎,因非律師,且與上訴人並無親戚關係,亦非法律系所畢業,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