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炎
- 被上訴人
- 鴻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高瑞錚律師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陳明炎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陳明炎,因非律師,且與上訴人並無親戚關係,亦非法律系所畢業,故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