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統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叁萬壹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叁萬零陸佰元」。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五點倒數第二行中關於「(21,000×0.5=10,500)」之記載,應更正為「(20,100×0.5=10,500)」。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六點第三行中關於「合計31,500元」記載,應更正為「合計30,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