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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玫君徐福晉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泓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挺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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