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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189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毅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崇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雅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黻穎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1445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44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退稅款債權,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4年4 月20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32號受理在案,目前尚在審理中,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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