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28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千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287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8月29日中院清文字第0940001157號函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