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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6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翠琪黃若美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461號

聲請人
亨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榮
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94年度板勞小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為執行名義(假執行)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94年度執字第30087 號),經聲請人於執行程序中提供反擔保完畢。嗣聲請人對前開執行名義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94年度執字第30087 號強制執行程序於兩造間再審事件終結前應予停止等情。

二、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三、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執字第30087 號強制執行案卷核對結果,前開假執行強制執行程序已經債務人(即聲請人)提供反擔保,並由執行法院撤銷已為執行命令,而終結強制執行程序。則就已終結之執行程序,自無停止之必要及可能。即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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