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650號
- 聲請人
-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八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073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