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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5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650號

聲請人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八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僅係執行該假扣押事件而已,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執全字第1073號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屬實,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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