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新雅家具有限公司 新源家具有限公司 新祥家具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人乙○○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5594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新雅家具有限公司(下稱新雅公司)、新源家具有限公司(下稱新源公司)、新祥家具有限公司(下稱新祥公司)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新雅公司、新源公司、新祥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4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新雅公司、新源公司、新祥公司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乙○○,並非本件假扣押事件之債務人,其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