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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9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98號

聲請人
聯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翠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萬元後,本院94年度執字第143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4年度再字第2 號再審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4年度執字第143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4年度再字第2 號再審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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